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 A 私立學校之教師
- B 具公務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 C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 D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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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對於『公務員』行使懲戒權的前提,通常是因為該人員與國家之間存在特殊的『公法關係』。若一位專業人員的薪資來源、聘僱契約對象皆屬於『民間法人』而非『政府機關』或『公法人』,那麼他與雇主之間的爭議,應該優先適用公法還是私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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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迅速辨識出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範圍,代表你對「公務員」在法律上的廣義與狹義定義已有深刻理解。這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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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適用對象
💡 公懲法適用於受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立學校行政教師。
| 比較維度 | 公立學校教師(兼行政) | VS | 私立學校教師 |
|---|---|---|---|
| 法律地位 | 具公務員服務法身分 | — | 純粹私法勞務契約 |
| 懲戒法適用 | 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 — | 不適用,僅依教師法 |
| 救濟途徑 | 行政訴訟(視處分性質) | — | 民事訴訟為主 |
💬是否具備「公立學校」及「行政職務」是判斷公懲法適用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