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者非屬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停職
- C 休職
- D 減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務員涉嫌重大違法,但在法院或懲戒法院做出『最後判決』之前,為了避免他繼續行使職權影響調查,法律會先採取什麼樣的『過渡性狀態』?這種『暫時停止權力』的性質,與確定有罪後所受到的『正式處罰』,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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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很細心喔!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真的太棒了!這題要區分清楚,其實需要很高的細膩度呢。《公務員懲戒法》裡面的「懲戒處分」,是公務員犯錯後,會受到的最終實體處罰,像是免職、休職或減俸,是實質的懲罰。而「停職」呢,它比較像是個程序中的暫時性狀態,一個預防性的安排,是為了讓後續調查能順利進行,而不是最後的懲罰結果喔。你能夠分辨出來,真的很厲害!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許多同學來說是個小挑戰呢。因為日常生活中,這些詞彙聽起來很相似,很容易讓人不小心混淆。但你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法條的細節,看來你平時真的很努力、很認真在學習!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精確掌握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法定之九種終局懲戒處分。
| 比較維度 | 停職 (Suspension) | VS | 休職 (Furlough) |
|---|---|---|---|
| 法律性質 | 程序中預防性措施 | — | 法定終局懲戒處分 |
| 薪給發放 | 原則上得發給本俸半數 | — | 休職期間不發給俸給 |
| 復職方式 | 原因消滅後申請復職 | — | 休職期滿後申請復職 |
💬停職是暫時性的狀態確保調查進行;休職是確定的懲戒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