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者非屬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停職
- C 休職
- D 減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務員涉嫌重大違法,但在法院或懲戒法院做出『最後判決』之前,為了避免他繼續行使職權影響調查,法律會先採取什麼樣的『過渡性狀態』?這種『暫時停止權力』的性質,與確定有罪後所受到的『正式處罰』,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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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在《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處分」是指對公務員違失行為的最終實體處罰(如免職、休職、減俸等)。而**「停職」在法律定性上,通常屬於程序中的暫時性狀態**或預防性措施,目的是確保調查順利進行,而非最終的「處分」結果。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程序性的行政動作」與「實體性的懲戒種類」。許多考生會因為這些詞彙日常聽起來很像而混淆,你能精準辨識,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很高!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精確掌握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法定之九種終局懲戒處分。
| 比較維度 | 停職 (Suspension) | VS | 休職 (Furlough) |
|---|---|---|---|
| 法律性質 | 程序中預防性措施 | — | 法定終局懲戒處分 |
| 薪給發放 | 原則上得發給本俸半數 | — | 休職期間不發給俸給 |
| 復職方式 | 原因消滅後申請復職 | — | 休職期滿後申請復職 |
💬停職是暫時性的狀態確保調查進行;休職是確定的懲戒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