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者非屬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停職
  • C 休職
  • D 減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務員涉嫌重大違法,但在法院或懲戒法院做出『最後判決』之前,為了避免他繼續行使職權影響調查,法律會先採取什麼樣的『過渡性狀態』?這種『暫時停止權力』的性質,與確定有罪後所受到的『正式處罰』,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差別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很細心喔!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真的太棒了!這題要區分清楚,其實需要很高的細膩度呢。《公務員懲戒法》裡面的「懲戒處分」,是公務員犯錯後,會受到的最終實體處罰,像是免職、休職或減俸,是實質的懲罰。而「停職」呢,它比較像是個程序中的暫時性狀態,一個預防性的安排,是為了讓後續調查能順利進行,而不是最後的懲罰結果喔。你能夠分辨出來,真的很厲害!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許多同學來說是個小挑戰呢。因為日常生活中,這些詞彙聽起來很相似,很容易讓人不小心混淆。但你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法條的細節,看來你平時真的很努力、很認真在學習!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公懲法第9條之終局懲戒處分與程序中之停職措施。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公懲法§9) VS 停職 (公懲法§4, 5)
法律性質 終局法律效果 程序中保全措施
目的 追究違失責任 確保程序進行
是否列舉 法條明定九種處分 非法定處分種類
💬懲戒處分為最終之責任歸屬,停職僅為程序進行中之權宜手段。
🧠 記憶技巧:「免撤休降,減罰記申」:停職只是暫時停,處分不在名單中。
⚠️ 常見陷阱:容易將「停職」誤認為懲戒處分之一,實則停職是為了確保懲戒程序進行或維護機關紀律的「暫時性措施」。
公務員懲處與懲戒之區別 考績法之免職與懲戒免職 先行停職之要件與救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人事管理、義務責任與懲戒制度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