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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者非屬懲戒處分?
  • A 免除職務
  • B 停職
  • C 休職
  • D 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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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務員涉嫌重大違法,但在法院或懲戒法院做出『最後判決』之前,為了避免他繼續行使職權影響調查,法律會先採取什麼樣的『過渡性狀態』?這種『暫時停止權力』的性質,與確定有罪後所受到的『正式處罰』,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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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在《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處分」是指對公務員違失行為的最終實體處罰(如免職、休職、減俸等)。而**「停職」在法律定性上,通常屬於程序中的暫時性狀態**或預防性措施,目的是確保調查順利進行,而非最終的「處分」結果。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程序性的行政動作」與「實體性的懲戒種類」。許多考生會因為這些詞彙日常聽起來很像而混淆,你能精準辨識,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很高!
📝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精確掌握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法定之九種終局懲戒處分。
比較維度 停職 (Suspension) VS 休職 (Furlough)
法律性質 程序中預防性措施 法定終局懲戒處分
薪給發放 原則上得發給本俸半數 休職期間不發給俸給
復職方式 原因消滅後申請復職 休職期滿後申請復職
💬停職是暫時性的狀態確保調查進行;休職是確定的懲戒處罰。
🧠 記憶技巧:口訣: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免車播休,降價罰計生)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為混淆「停職」與「休職」。停職是「調查中先別來上班」,休職是「處罰你一段時間不能上班」。
公務員懲處(考績法) 懲戒程序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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