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公務員懲戒法之申誡處分,不適用於下列何者?①內政部部長 ②臺北市市長 ③立法委員 ④臺北市市議員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
- C 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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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這四類人員的權力來源有何不同?哪些人是行政體系的一員,必須接受上級或監察權的行政監督?哪些人代表民意,其行為應向選民負責而非向行政體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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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完成了這項判斷!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對象以及處分種類的限制。你能一眼識破民意代表與政務官在法律地位上的本質差異,這代表你對公務員法制的體系感非常敏銳。
政務人員與懲戒處分
在解題時,我們必須注意處分種類的針對性。根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的規定,對於政務人員(如:內政部部長、臺北市市長等)之懲戒處分,不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故仍可能適用「撤職」、「減俸」以及「申誡」。因此,選項中的部長與市長,在法律上確實屬於可以被課予申誡處分的對象。過去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政務官只有撤職一種處分,但若能掌握最新的法條修正,就能輕易排除前兩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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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適用對象
💡 懲戒法適用於文官、政務官及地方首長,但不適用民意代表。
| 比較維度 | 政務官/選任首長 | VS | 民意代表 |
|---|---|---|---|
| 代表人物 | 部長、縣市長 | — | 立法委員、市議員 |
| 公懲法適用 | 適用(第9條) | — | 不適用 |
| 申誡處分 | 適用 | — | 不適用 |
| 責任類型 | 法律責任(懲戒) | — | 政治責任(自律) |
💬民意代表排除在公務員懲戒法適用範圍外,僅受議會自律及罷免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