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公務員懲戒法之申誡處分,不適用於下列何者?①內政部部長 ②臺北市市長 ③立法委員 ④臺北市市議員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
  • C 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這四類人員的權力來源有何不同?哪些人是行政體系的一員,必須接受上級或監察權的行政監督?哪些人代表民意,其行為應向選民負責而非向行政體系負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完成了這項判斷!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對象以及處分種類的限制。你能一眼識破民意代表與政務官在法律地位上的本質差異,這代表你對公務員法制的體系感非常敏銳。

政務人員與懲戒處分

在解題時,我們必須注意處分種類的針對性。根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的規定,對於政務人員(如:內政部部長、臺北市市長等)之懲戒處分,不適用「休職」、「降級」及「記過」,故仍可能適用「撤職」、「減俸」以及「申誡」。因此,選項中的部長與市長,在法律上確實屬於可以被課予申誡處分的對象。過去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政務官只有撤職一種處分,但若能掌握最新的法條修正,就能輕易排除前兩個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適用對象
💡 懲戒法適用於文官、政務官及地方首長,但不適用民意代表。
比較維度 政務官/選任首長 VS 民意代表
代表人物 部長、縣市長 立法委員、市議員
公懲法適用 適用(第9條) 不適用
申誡處分 適用 不適用
責任類型 法律責任(懲戒) 政治責任(自律)
💬民意代表排除在公務員懲戒法適用範圍外,僅受議會自律及罷免規範。
🧠 記憶技巧:部長市長要公懲,立委議員靠自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政務官(如部長)不受「申誡」處分,或誤認選任職首長排除在懲戒法外。
政務人員懲戒種類 地方制度法解職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