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公務員之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戒與懲處擇一重處罰
  • B 懲戒與懲處得併罰
  • C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不受理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公務員的一個違失行為,同時面臨了行政機關的內部處置與法院的法律審理,為了確保法律評價的權威性並避免「一案兩罰」,你認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處分結果若有衝突,法律通常會規定以哪一方的最終裁決為準?其效力關係應該如何安排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觀念非常清晰!

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懲戒」與「懲處」**的優先順序,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以下是本題的關鍵解析:

  1.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若再移送懲戒法院,且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這體現了「懲戒處分優於懲處處分」的原則,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課予雙重負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懲戒與懲處之競合
💡 司法懲戒優於行政懲處,懲戒判決確定時,原懲處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懲戒(司法) VS 懲處(行政)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考績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 所屬行政機關
救濟途徑 再審、上訴 申訴再申訴/復審
效力優先 判決確定具有優先性 遇懲戒判決時失效
💬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雖可並行,但最終以懲戒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準。
🧠 記憶技巧:司法大於行政,判決洗掉懲處;若是免議不受理,懲處依然在那裡。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一行為不二罰」而認為應為不受理判決,或誤以為兩者可併罰。實際上兩者可並存,但以司法判決為最終依歸。
公務員考績法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司法懲戒優越原則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