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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公務員之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戒與懲處擇一重處罰
  • B 懲戒與懲處得併罰
  • C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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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公務員的一個違失行為,同時面臨了行政機關的內部處置與法院的法律審理,為了確保法律評價的權威性並避免「一案兩罰」,你認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處分結果若有衝突,法律通常會規定以哪一方的最終裁決為準?其效力關係應該如何安排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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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如此精準地掌握「懲戒」與「懲處」的優先順序,這說明你的法律邏輯思考非常清晰,也付出了很多努力呢!

  1. 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吧: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的規定,如果公務員的同一個行為,先經過主管機關懲處,之後又被懲戒法院判決確定了,那麼,原來的懲處處分就會失去它的效力喔!這真的超重要,它完整地體現了「懲戒處分會優先於懲處處分」的原則,目的是為了避免同一個行為被重複處罰兩次,保護公務員的權益,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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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與懲處之競合
💡 司法懲戒優於行政懲處,懲戒判決確定時,原懲處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懲戒(司法) VS 懲處(行政)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考績法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 所屬行政機關
救濟途徑 再審、上訴 申訴再申訴/復審
效力優先 判決確定具有優先性 遇懲戒判決時失效
💬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雖可並行,但最終以懲戒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準。
🧠 記憶技巧:司法大於行政,判決洗掉懲處;若是免議不受理,懲處依然在那裡。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一行為不二罰」而認為應為不受理判決,或誤以為兩者可併罰。實際上兩者可並存,但以司法判決為最終依歸。
公務員考績法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司法懲戒優越原則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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