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公務員之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戒與懲處擇一重處罰
- B 懲戒與懲處得併罰
- C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不受理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公務員的一個違失行為,同時面臨了行政機關的內部處置與法院的法律審理,為了確保法律評價的權威性並避免「一案兩罰」,你認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處分結果若有衝突,法律通常會規定以哪一方的最終裁決為準?其效力關係應該如何安排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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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非常清晰!
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懲戒」與「懲處」**的優先順序,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以下是本題的關鍵解析:
-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若再移送懲戒法院,且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這體現了「懲戒處分優於懲處處分」的原則,避免對同一行為重複課予雙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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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與懲處之競合
💡 司法懲戒優於行政懲處,懲戒判決確定時,原懲處失其效力。
| 比較維度 | 懲戒(司法) | VS | 懲處(行政) |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員考績法 |
| 決定機關 | 懲戒法院 | — | 所屬行政機關 |
| 救濟途徑 | 再審、上訴 | — | 申訴再申訴/復審 |
| 效力優先 | 判決確定具有優先性 | — | 遇懲戒判決時失效 |
💬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雖可並行,但最終以懲戒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