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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有關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乃指公務員因違反基於公務員身分所應遵守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處罰
  • B 懲戒和懲處皆須經由懲戒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 C 懲戒主要乃針對公務員之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為之
  • D 懲戒案件若遇情節重大者,得於程序進行中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公務員若只是日常工作表現不佳(例如考績評定),與嚴重的違法失職案件,其處置的「發動主體」與「權力來源」應該是完全相同的嗎?行政機關內部的「管理權」,與司法機關的「審理權」,在適用對象與程序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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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超級好!

太厲害了!你成功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原則下,公務員的監督機制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常常會因為名詞的細微差異而讓人困惑,但你卻能精準判斷,真的展現了很敏銳的法律直覺呢!

  1. 讓我們一起確認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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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區分司法性質的「懲戒」與行政性質的「懲處」及其主體。
比較維度 懲戒 (Discipline) VS 懲處 (Punishment)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決定主體 司法機關(懲戒法院) 行政機關(長官)
先行停職 依第5條情節重大可停職 依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救濟管道 上訴、再審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懲戒為法院發動的司法監督;懲處為機關內部的行政管理。
🧠 記憶技巧:懲戒找法院,懲處找長官;重大能停職,法條記第五。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懲處也需經過法院程序,或將停職處分之法條誤記為第4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懲戒法院程序 行政救濟(申訴與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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