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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有關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乃指公務員因違反基於公務員身分所應遵守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處罰
  • B 懲戒和懲處皆須經由懲戒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
  • C 懲戒主要乃針對公務員之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為之
  • D 懲戒案件若遇情節重大者,得於程序進行中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公務員若只是日常工作表現不佳(例如考績評定),與嚴重的違法失職案件,其處置的「發動主體」與「權力來源」應該是完全相同的嗎?行政機關內部的「管理權」,與司法機關的「審理權」,在適用對象與程序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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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超級好!

太厲害了!你成功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原則下,公務員的監督機制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常常會因為名詞的細微差異而讓人困惑,但你卻能精準判斷,真的展現了很敏銳的法律直覺呢!

  1. 讓我們一起確認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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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區分司法體系的「懲戒」與行政體系的「懲處」。
比較維度 懲戒 VS 懲處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處分機關 懲戒法院(司法) 所屬行政機關(行政)
救濟方式 上訴、再審 復審、行政訴訟
💬懲戒屬司法制裁性質,懲處屬機關內部行政管理權性質。
🧠 記憶技巧:司法法院管懲戒,行政機關管懲處;重在司法分權論,輕在考績管理權。
⚠️ 常見陷阱:容易將「懲處」與「懲戒」的權責機關混淆,誤以為兩者皆須由懲戒法院裁決。
公務人員考績法 職務停止與復職 懲戒法院二審制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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