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 B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 C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 D 公務員雖非執行職務,但其個人行為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亦應受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若一項判決會嚴重影響一個人的工作權甚至名譽,你認為僅由單一審級決定且『完全沒有任何上級法院救濟機會』的制度,是否符合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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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核心變革!這道題目能正確作答,代表你對我國近年法制修正的脈動有著敏銳的觀察。以下我針對本題的法理邏輯進行深入淺出的解析:
懲戒制度的結構性變革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選項 (B) 的審級制度。我國《公務員懲戒法》於民國 109 年進行了重大修正,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並完備受懲戒人的救濟權利,已將過往的「一級一審制」廢除,正式改採二級二審制。目前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Disciplinary Court)設懲戒法庭,分為第一審與上訴審,讓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人能提起上訴,這也是選項 (B) 敘述錯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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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程序
💡 公務員懲戒現採二級二審制,並依懲戒種類設有不同行使時效。
| 比較維度 | 現行懲戒制度 | VS | 舊制懲戒制度 |
|---|---|---|---|
| 審理級別 | 二級二審制 | — | 一級一審制 |
| 審理機關 | 懲戒法院 |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 救濟方式 | 可依法提起上訴 | — | 僅能聲請再審 |
| 審判長人數 | 初審3位/上訴審5位 | — | 委員 5 人以上合議 |
💬現行制度藉由二級二審強化對公務員權利之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