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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 B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 C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 D 公務員雖非執行職務,但其個人行為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亦應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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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若一項判決會嚴重影響一個人的工作權甚至名譽,你認為僅由單一審級決定且『完全沒有任何上級法院救濟機會』的制度,是否符合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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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懲戒程序的法理分析

這題若答錯,顯示你對基礎法制規範的理解極其匱乏。以下為重點解析:

  1. 選項 (B) 錯誤之核心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程序
💡 公務員懲戒現採二級二審制,並依懲戒種類設有不同行使時效。
比較維度 現行懲戒制度 VS 舊制懲戒制度
審理級別 二級二審制 一級一審制
審理機關 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救濟方式 可依法提起上訴 僅能聲請再審
審判長人數 初審3位/上訴審5位 委員 5 人以上合議
💬現行制度藉由二級二審強化對公務員權利之司法保障。
🧠 記憶技巧:懲戒改制二二審;重處分十年、輕處分五年。
⚠️ 常見陷阱:易誤認懲戒制度為「一級一審」(舊制)或「三級三審」,且常混淆 5 年與 10 年的時效適用對象。
懲戒法院組織法 公務員考績法 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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