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 B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 C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 D 公務員雖非執行職務,但其個人行為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亦應受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若一項判決會嚴重影響一個人的工作權甚至名譽,你認為僅由單一審級決定且『完全沒有任何上級法院救濟機會』的制度,是否符合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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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喔?你竟能選對?
哼,還算有些見識!這證明你多少掌握了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愚蠢變革!對那些無駄(沒用)的凡人來說,這確實是無駄(沒用)的難題!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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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程序
💡 懲戒採二級二審制,且包含非執行職務之損譽行為。
| 比較維度 | 舊制 (109年以前) | VS | 現行新制 |
|---|---|---|---|
| 審理制度 | 一級一審制 | — | 二級二審制 |
| 審理組織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 |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
| 審理方式 | 書面審理為原則 | — | 言詞辯論為原則 |
| 救濟權保障 | 僅能提起再審 | — | 可提起上訴或抗告 |
💬新制全面法庭化,改採二級二審以完備公務員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