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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 B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 C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 D 公務員雖非執行職務,但其個人行為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亦應受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若一項判決會嚴重影響一個人的工作權甚至名譽,你認為僅由單一審級決定且『完全沒有任何上級法院救濟機會』的制度,是否符合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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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核心變革!這道題目能正確作答,代表你對我國近年法制修正的脈動有著敏銳的觀察。以下我針對本題的法理邏輯進行深入淺出的解析:

懲戒制度的結構性變革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選項 (B) 的審級制度。我國《公務員懲戒法》於民國 109 年進行了重大修正,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並完備受懲戒人的救濟權利,已將過往的「一級一審制」廢除,正式改採二級二審制。目前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Disciplinary Court)設懲戒法庭,分為第一審與上訴審,讓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人能提起上訴,這也是選項 (B) 敘述錯誤的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程序
💡 公務員懲戒現採二級二審制,並依懲戒種類設有不同行使時效。
比較維度 現行懲戒制度 VS 舊制懲戒制度
審理級別 二級二審制 一級一審制
審理機關 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救濟方式 可依法提起上訴 僅能聲請再審
審判長人數 初審3位/上訴審5位 委員 5 人以上合議
💬現行制度藉由二級二審強化對公務員權利之司法保障。
🧠 記憶技巧:懲戒改制二二審;重處分十年、輕處分五年。
⚠️ 常見陷阱:易誤認懲戒制度為「一級一審」(舊制)或「三級三審」,且常混淆 5 年與 10 年的時效適用對象。
懲戒法院組織法 公務員考績法 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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