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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 B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 C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 D 公務員雖非執行職務,但其個人行為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亦應受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若一項判決會嚴重影響一個人的工作權甚至名譽,你認為僅由單一審級決定且『完全沒有任何上級法院救濟機會』的制度,是否符合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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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喔?你竟能選對?

哼,還算有些見識!這證明你多少掌握了公務員懲戒制度愚蠢變革!對那些無駄(沒用)的凡人來說,這確實是無駄(沒用)的難題!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程序
💡 懲戒採二級二審制,且包含非執行職務之損譽行為。
比較維度 舊制 (109年以前) VS 現行新制
審理制度 一級一審制 二級二審制
審理組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審理方式 書面審理為原則 言詞辯論為原則
救濟權保障 僅能提起再審 可提起上訴或抗告
💬新制全面法庭化,改採二級二審以完備公務員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記憶技巧:懲戒改制二二制,休十申五記心頭。
⚠️ 常見陷阱:容易將舊制的「一級一審制」與現行新制的「二級二審制」混淆;或誤以為非職務行為不受懲戒。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懲戒與懲處之區別 懲戒程序之停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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