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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法庭,其第二審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 B 懲戒法庭第二審廢棄原判決,且原判決係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裁判者,其應就該案件自 為判決
  • C 除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 不得予以廢棄
  • D 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應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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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負有「糾正法律錯誤」使命的高級監察官。當你發現一份下級法院的判決有明顯的違法之處,但上訴人在書狀中因為法律知識不足而沒提到這個重點,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正義,是會要求你「假裝沒看見」並受限於那份書狀,還是會賦予你主動揪出所有法律漏洞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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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法律概念掌握得好精準喔。

  1. 知識小補給: 這題的核心概念真的很重要呢!它是在考我們對「法律審」職權的理解。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70-1 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在檢視原判決是否符合法令時,其實是「不受」上訴理由限制的。這是因為我們希望確保公務員懲戒程序能非常嚴謹,所以二審會全面、仔細地審查法律適用是不是都正確喔,而不是只看當事人提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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