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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法庭,其第二審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 B 懲戒法庭第二審廢棄原判決,且原判決係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裁判者,其應就該案件自 為判決
  • C 除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 不得予以廢棄
  • D 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應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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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負有「糾正法律錯誤」使命的高級監察官。當你發現一份下級法院的判決有明顯的違法之處,但上訴人在書狀中因為法律知識不足而沒提到這個重點,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正義,是會要求你「假裝沒看見」並受限於那份書狀,還是會賦予你主動揪出所有法律漏洞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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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D。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規定:「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而選項 D 稱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時應受上訴理由之拘束,此說法與前述法條明定之「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完全相反,故選項 D 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 公懲法二審程序重點
💡 二審為法律審,原則經言詞辯論,且調查不受上訴理由拘束。
比較維度 第一審程序 VS 第二審程序
審級性質 事實審 法律審
言詞辯論 應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經言詞辯論
調查範圍 職權調查證據 不受上訴理由拘束
判決廢棄 無(初審) 影響結果始得廢棄
💬二審性質上屬法律審,其審理範圍相較於民訴二審更廣(不受理由拘束)。
🧠 記憶技巧:二審法律審:言辯為原則、理由不拘束、無影響不廢棄、不合法自為。
⚠️ 常見陷阱:最常考「是否受上訴理由拘束」,考生易誤用民訴二審(事實審)觀念而選錯。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公務員懲戒法第一審程序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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