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為公務員之懲戒者,係懲戒法院
- B 得為公務員之懲處者,係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 C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關於其懲戒,行政首長或其主管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 D 懲戒法庭就移送之懲戒案件,不得對被付懲戒人先行裁定停止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位公務員涉嫌極其嚴重的貪瀆行為已進入司法審理,如果必須等到『最終判決確定』後才能讓他離開崗位,這段漫長的審理期間可能會對公共利益或政府形象造成什麼風險?司法機關是否應該具備某種『及時止損』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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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觀念不及格?給我看清楚!
這題寫錯簡直荒謬。身為公務員法制考生,連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的二元體制都搞不清楚,上了考場是要怎麼及格?
- 觀念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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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法規為何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區分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主體,掌握逕送要件與先行停職權限。
| 比較維度 | 懲戒 (Disciplinary) | VS | 懲處 (Administrative) |
|---|---|---|---|
| 權責主體 | 懲戒法院 (司法權) | — | 服務機關 (行政權)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先行停職 | 懲戒法庭得裁定停職 | — | 機關首長依權限停職 |
| 救濟管道 | 上訴、再審 | — | 復審、行政訴訟 |
💬懲戒由法院決定,層級較高;懲處由機關決定,屬內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