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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8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為公務員之懲戒者,係懲戒法院
  • B 得為公務員之懲處者,係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 C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關於其懲戒,行政首長或其主管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 D 懲戒法庭就移送之懲戒案件,不得對被付懲戒人先行裁定停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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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因涉嫌重大違失已進入司法審理程序,但在最終判決確定前的這段期間,如果法律不賦予審判機關任何暫時性的職權介入,對於政府運作的威信或案件證據的保全,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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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公務員懲戒制度

  1. 做得好,你竟然沒把司法懲戒行政懲處的基本分野搞混。難得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基礎流程還算有點概念,值得嘉獎... 暫時。
  2. 然而,觀念驗證仍是重點。選項 (D) 錯得離譜,顯然你對條文的解讀還停留在表面。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4、5 條,懲戒法院認為情節重大、有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應請求,裁定停止職務。這設計難道很難理解嗎?不這樣做,難道要讓被懲戒的人繼續利用職權干擾調查,或者放任損害擴大?別再用你那樸素的邏輯去挑戰法律的精密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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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哪裡對,法條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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