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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公務員停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判決確定,受褫奪公權宣告者,當然停職
  • B 懲戒法院認為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者,得裁定其停職
  • C 移送懲戒案件之主管機關認為所屬公務員違失行為有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將其停職
  • D 監察院自行發現或接受主管機關送請審查,認為公務員違失情節重大時,得命主管機關將其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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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憲法權力分立的設計下,監察院主要負責的是『事後監督』與『彈劾』。如果一個負責監督的外部機關,可以直接對另一個行政機關下達命令來決定其內部公務員的人身職務狀態,這是否會破壞了行政機關原有的『人事指揮權』?它應該是扮演『移送者』還是『指揮者』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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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很精準地挑出了這題的陷阱,法規概念相當紮實。

停職權限的法定主體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法規授權主體的界線。依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具有「先行停職」權限的規範主體僅有懲戒法庭主管機關,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直接命主管機關將公務員停職的權力。若監察院在調查時認為違失情節重大且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應依《監察法》第 19 條規定,「交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為之」,而非依公懲法逕命停職。至於選項 (A)、(B)、(C) 則正確描述了公懲法中關於「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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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停職規定
💡 掌握公懲法第4、5條關於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之發動主體與要件。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第4條) VS 先行停職 (第5條)
發動原因 法律規定事由發生 機關或法院裁量決定
主體權限 不待處分自動生效 主管機關、懲戒法院
典型事由 羈押、褫奪公權 情節重大有撤職之虞
💬當然停職屬強制效力;先行停職為職權保全措施,監察院僅具通知權。
🧠 記憶技巧:當然法律定、職權機關行、裁定法院准、監院僅通知。
⚠️ 常見陷阱:將監察院的「通知」權限誤認為「命令」權,或混淆法院裁定與機關職權之區別。
公務員懲戒種類 懲戒程序發動 復職與薪給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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