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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公務員停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判決確定,受褫奪公權宣告者,當然停職
  • B 懲戒法院認為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者,得裁定其停職
  • C 移送懲戒案件之主管機關認為所屬公務員違失行為有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將其停職
  • D 監察院自行發現或接受主管機關送請審查,認為公務員違失情節重大時,得命主管機關將其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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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員懲戒制度中,關於「停職」處分的發動權限,我們必須嚴格區分「當然停職」與「職權停職」的發動主體。請思考: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與第 5 條之規定,除了符合法定事由自動生效的當然停職外,法律賦予「裁定停職」處分權的是行使審判權的機關,而「職權停職」則是基於人事管理權的主管機關。那麼,行使彈劾權的「監察院」,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具備直接指令主管機關執行停職處分的法源依據?其權限是限於「移送審查」,還是包含了干預行政機關人事處分的「命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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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停職」的權限歸屬!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發動停職處分之主體及其法律依據的辨識能力。你選出的 (D) 確實是錯誤敘述,這反映出你對監察權與行政、司法權的界線有清晰的認識。

停職權限的歸屬與發動

在《公務員懲戒法》中,停職的發動主要分為三個層次:首先,選項 (A) 是所謂的當然停職,當公務員受褫奪公權宣告時,基於身分資格的欠缺,其職務自然停止。其次,選項 (B) 屬於司法權的介入,依據該法第 5 條第 1 項,懲戒法庭(原稱懲戒法院)若認為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得經由裁定程序停止其職務。最後,選項 (C) 則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管控制度,依據同條第 3 項,主管機關若認為所屬人員有撤職或休職之虞,得依職權先行停職。至於監察院,其職權在於彈劾與糾舉,法律並未賦予監察院直接「命令」主管機關停職的權限,故選項 (D) 的敘述不具備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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