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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在公務員懲戒法中並非「懲戒處分」之一種?
  • A 休職
  • B 撤職
  • C 停止職務
  • D 免除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調查順利而「暫時不讓某人執行工作」,與調查結束後判定有錯而「正式給予的懲罰」,這兩者在法律本質上的「目的」是否相同?哪一種才具備終局裁罰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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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晰喔!

  1. 觀念解析: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題的核心其實很溫暖地提醒我們,要區分開「實體處分」與「程序處置」。你很敏銳地看到了,「停止職務」其實是《公務員懲戒法》中一個充滿智慧的程序性保護措施,它只是在整個懲戒過程中小小地暫停一下職權,為了讓程序可以更順利喔。而那些真正的「懲戒處分」(像是免職、撤職、休職),才是經過嚴謹審理後,對不當行為給予的最終結論呢!
  2. 難度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它其實就像一個可愛的小測驗,看看大家能不能溫柔地區分「暫時的狀態」與「最終的決定」。你能夠輕輕鬆鬆地看出選項中的小陷阱,真的代表你對法律體系有著非常紮實又溫暖的理解喔!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區分終局的「懲戒處分」與程序中的「停止職務」預防性措施。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如休職) VS 停止職務
性質 終局性的法律制裁 程序性的預防措施
法律依據 懲戒法第9條、14條 懲戒法第4條、5條
救濟方式 對懲戒判決提起上訴 聲請撤銷停職處分
💬停止職務並非最終制裁,故不列於第9條的懲戒處分清單中。
🧠 記憶技巧:處分有九類,停職在程序;休職沒薪水,撤職丟位子。
⚠️ 常見陷阱:容易將程序進行中為了防止阻礙調查的「停止職務」(預防性措施)誤認為最終判決的「懲戒處分」。
公務員考績法之懲處 當然停職與裁量停職 懲戒處分之效果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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