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有關公務人員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所謂轉任,乃指不改變公務人員類別,由一職位改為另一職位
- B 所謂停職,乃指國家以單方面決定免除公務人員之職務
- C 休職依法必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
- D 公務人員縱令經刑事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者,基於身分保障,未必當然停止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法律效果會導致公務員「暫時喪失身分」且「領不到薪水」,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這類嚴重的『懲戒』行為,應該是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交由獨立的司法機關審理後判決才比較嚴謹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公務員法規中極為細膩的「身分變動」與「懲戒處分」邏輯,你能精準辨識出答案,顯示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度非常高,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 觀念驗證:選項 (C) 正確是因為休職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懲戒處分,必須經過懲戒法院判決確定方能執行。其他選項錯誤在於:(A) 轉任通常涉及職別改變;(B) 停職僅是暫時停止職務而非免職;(D) 褫奪公權確定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應予免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務員身分異動要件
💡 區分公務員轉任、停職、休職與免職之定義、程序與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休職 | VS | 停職 |
|---|---|---|---|
| 法律性質 | 懲戒處分(罰) | — | 暫時性行政措施 |
| 決定機關 | 懲戒法院判決 | — | 任免機關或懲戒法院 |
| 薪俸發給 | 休職期間不給薪 | — | 得發給本俸之半數 |
| 身分狀態 | 保留身分、不任職 | — | 保留身分、不任職 |
💬休職層次較重且必由法院判決;停職多為因應職務風險的暫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