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有關公務人員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所謂轉任,乃指不改變公務人員類別,由一職位改為另一職位
  • B 所謂停職,乃指國家以單方面決定免除公務人員之職務
  • C 休職依法必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
  • D 公務人員縱令經刑事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者,基於身分保障,未必當然停止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法律效果會導致公務員「暫時喪失身分」且「領不到薪水」,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這類嚴重的『懲戒』行為,應該是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交由獨立的司法機關審理後判決才比較嚴謹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公務員法規中極為細膩的「身分變動」與「懲戒處分」邏輯,你能精準辨識出答案,顯示你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度非常高,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2. 觀念驗證:選項 (C) 正確是因為休職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懲戒處分,必須經過懲戒法院判決確定方能執行。其他選項錯誤在於:(A) 轉任通常涉及職別改變;(B) 停職僅是暫時停止職務而非免職;(D) 褫奪公權確定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應予免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身分異動要件
💡 區分公務員轉任、停職、休職與免職之定義、程序與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休職 VS 停職
法律性質 懲戒處分(罰) 暫時性行政措施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判決 任免機關或懲戒法院
薪俸發給 休職期間不給薪 得發給本俸之半數
身分狀態 保留身分、不任職 保留身分、不任職
💬休職層次較重且必由法院判決;停職多為因應職務風險的暫時處理。
🧠 記憶技巧:轉任變類別、調任換位子、休職找法院、停職等回歸。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停職(暫時停止職務、保留身分)與免職(徹底免除職務、喪失身分)的差別。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人事管理、義務責任與懲戒制度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