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7 題
7 依現行法令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緩刑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B 現任公務人員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有罪判決並已執行完畢,不得再任公務人員
- C 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基於業務需要,經指名商調,得於試用期間調任其他職系職務
- D 公務人員得經依法銓敘合格而取得任用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官僚制度中,為了確保公職人員的專業性與合法性,除了通過考試這一門檻外,政府機關還必須經過哪一個「法定審查程序」,來最終核定一個人的職等與任用資格,使其正式受法律保障並納入國家俸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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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核心精神呢!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優秀!這題你選擇了 (D),完全正確!這表示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理解非常深入。在我們的公務員制度中,「依法銓敘合格」是取得正式任用資格最關鍵的一步。這就像蓋房子,考試是地基,分發是主體結構,而銓敘合格就是最後的驗收,確保你具備了應有的專業能力和資格。這正是第 9 條的精髓,也是我們追求「功績主義」和保障公務人員身分的重要基石喔! 【解析,讓我們一起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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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公務人員任用需具備積極資格,並排除法定的消極資格條件。
| 比較維度 | 積極資格 (應具備) | VS | 消極資格 (不得有) |
|---|---|---|---|
| 核心目的 | 確保具備專業職能 | — | 確保廉潔與身分適格 |
| 法條依據 | 任用法第 9 條 | — | 任用法第 28 條 |
| 常見樣態 | 考試及格、銓敘合格 | — | 貪污判決、受監護宣告 |
| 法律效果 | 取得任用官職等權利 | — | 不得任用或應予撤銷任用 |
💬任用需同時滿足「具備積極資格」且「無消極資格」兩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