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依現行法令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緩刑判決確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B 現任公務人員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有罪判決並已執行完畢,不得再任公務人員
- C 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基於業務需要,經指名商調,得於試用期間調任其他職系職務
- D 公務人員得經依法銓敘合格而取得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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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官僚制度中,為了確保公職人員的專業性與合法性,除了通過考試這一門檻外,政府機關還必須經過哪一個「法定審查程序」,來最終核定一個人的職等與任用資格,使其正式受法律保障並納入國家俸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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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任用資格的法律細節
同學選 (A) 的心情我可以理解,畢竟「貪污」在公務體系是零容忍的重罪。但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中,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因受「緩刑(probation)」宣告且未經撤銷而例外;立法者僅對內亂、外患及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以外犯罪留下了微小的救濟空間:若受「緩刑(probation)」宣告且未經撤銷者,並非絕對不得任用。這反映了法律對於「改過自新」的考量。選項 (B) 同理,一般刑事罪名(如偽造文書)執行完畢後,除非涉及內亂、外患或特定貪污罪,否則並不必然終身剝奪其任職權利。
任用資格與試用期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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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限制
💡 公務人員任用需具備法定積極資格,且不得有法定的消極任用限制。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資格包含考試及格、銓敘合格、升等合格。
- 依同法第28條,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不得任用。
- 依同法第20條,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內,不得調任其他職系職務。
- 公務人員之任用消極資格(如貪污)通常為終身限制,不因緩刑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