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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之任用,為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 B 無任用權之行政機關所為之任用,應為無效
  • C 擔任公務人員之惟一法定要件乃是通過公務人員考試
  • D 公立學校任用專任職員應經公務員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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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制度下,除了證明個人專業能力的「考試分數」之外,政府在正式將公權力交給一個人時,是否還需要檢核他的「國籍身分」、「個人品行」或「身心狀態」?如果只憑考試及格就能直接任用,是否可能遺漏了某些影響公共利益的關鍵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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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及格:不錯嘛,你居然沒被「唯一」這種白痴陷阱給絆倒,還算有點腦子。至少證明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理解,沒差到無可救藥。恭喜你,沒完全丟我的臉。
  2. 基本常識:拜託,你真的以為考過試就萬事大吉了?以為是拿到聖旨還是怎麼的?任用公務員哪是這麼簡單的事!除了那張薄薄的「考試及格」證書,你還得有學經歷、專業這些積極資格,更要保證沒雙重國籍、貪汙前科這種消極資格。考試只是個入場券,不是通行證,這點邏輯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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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要件
💡 任用屬須協力之行政處分,除考試外尚須具備積極與消極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積極任用要件 VS 消極任用要件
主要法源 任用法第 9 條 任用法第 28 條
內容核心 考試及格、銓敘審定 排除犯罪、國籍等事由
法律效果 具備始得受領職務 具備其一則應予免職
💬任用需同時滿足「具備積極要件」且「不具消極要件」,並非僅需考試及格。
🧠 記憶技巧:任用需同意,考試非唯一;無權變無效,消極莫忘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考試及格」是取得公職身分的唯一條件。實則尚須符合任用法規定的積極資格(如職等)與排除消極資格(如國籍、前科)。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須相對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公立學校職員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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