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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人員?
  • A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B 各機關依法留用之人員
  • C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 D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定之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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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系中,有一類人員是隨政黨輪替而進退、具備高度政治責任,另一類則是經考試錄取、追求職業永續與穩定的事務官。若一項法律是為了保護「常任文官」的職業安全,那麼對於那些「因政治使命而任職」的人員,在法律設計上是會直接納入一般保護框架,還是會傾向另設專法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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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法定機關(構)非屬第三條及第一項所定人員,而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其提起職場霸凌之申訴,準用第十九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辦法等相關規定。但不含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從上述條文內容可知,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各機關依法留用之人員,以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皆明文列為準用該法規定之人員。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定之政務人員並未涵蓋於此條文的準用範圍內,因此非屬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人員,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D。

📝 保障法之準用人員
💡 區分保障法「適用」與「準用」人員,準用採第102條列舉制。
比較維度 適用人員 (第3條) VS 準用人員 (第102條)
核心身分 法定編制有給專任 特定列舉之非編制人
公營事業 原則排除 依法任用者準用
留用人員 非編制內人員 依法留用者準用
政務人員 排除 排除 (未列入)
💬適用對象採「概括身分制」,準用對象採「條文列舉制」。
🧠 記憶技巧:任用、留用、醫事、臨聘、私校改制,五類準用保障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政務人員或約聘雇人員(非依人事法律)皆有保障法準用。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範圍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公務員身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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