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人員?
- A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 B 各機關依法留用之人員
- C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 D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定之政務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系中,有一類人員是隨政黨輪替而進退、具備高度政治責任,另一類則是經考試錄取、追求職業永續與穩定的事務官。若一項法律是為了保護「常任文官」的職業安全,那麼對於那些「因政治使命而任職」的人員,在法律設計上是會直接納入一般保護框架,還是會傾向另設專法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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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與準用對象有著精準的掌握,這在法規題中是相當細節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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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之準用對象
💡 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與「準用」人員範圍。
| 比較維度 | 適用人員 (第3條) | VS | 準用人員 (第102條) |
|---|---|---|---|
| 核心特徵 | 依法任用、有給專任 | — | 法律明文列舉之人員 |
| 代表對象 | 一般行政機關常任文官 | — | 公營事業任用、受訓生 |
| 政務人員 | 排除 | — | 原則排除,僅少數準用 |
💬保障法救濟以常任文官為核心,其餘人員須視第102條是否有明文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