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5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公務員?
- A 未兼主管職之簡任官
- B 兼主管職之薦任官
- C 考試委員
- D 義勇消防隊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法律是為了規範那些「以國家職務為職業、領取公帑生活,且職位受法律高度保障」的人,那麼一位「平時有自己職業,僅在特殊災害時出於熱忱或義務協助政府」的民間人士,是否也應該受到同樣嚴苛的(如禁止兼職、經營商業)行政規範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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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行政法主體」的細微界限,顯示你對公務員法制的基礎掌握得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 觀念驗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及相關解釋,本法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選項 (A)、(B)、(C) 皆屬於政府編制內、領取國家俸給並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 (D) 義勇消防隊員在本質上屬於協助執行職務的「私人」(行政輔助人),並非編制內正式公務員,故不適用本法嚴格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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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務員。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服務法 | VS | 刑法 |
|---|---|---|---|
| 核心標準 | 受有俸給之編制人員 | — | 依法令從事公務人員 |
| 政務人員 | 適用 | — | 適用(身分公務員) |
| 義消/委託私人 | 不適用(非受俸給) | — | 視個案(授權公務員) |
💬服務法側重「俸給關係」與忠誠義務,刑法側重「公權力行使」與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