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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一般任用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具官等及職等之公職人員
  • B 與國家間立於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 C 為文官制度之核心
  • D 受終身職之保障,一旦任用,不得撤職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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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嚴重的貪污收賄行為,或者連續多年考績惡劣且完全無法勝任工作,在法治國家的究責制度下,政府是否真的完全沒有任何法律手段可以終止其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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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你對公務員法制有很紮實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此題核心在於區分「身分保障」與「絕對豁免」。我國公務員雖受《憲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身分保障,但並非「不可撤免」。若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或考績重大瑕疵,仍可依《公務員懲戒法》處以撤職,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免職。選項 (D) 稱「不得撤職或免職」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考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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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任用公務人員
💡 公務員身分受公法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停職或免職。
比較維度 錯誤觀念(絕對保障) VS 正確觀念(法律保障)
任免彈性 一旦任用不得撤免 法定事由下可撤免職
保障性質 終身職且無條件 受法律規範之保障
法源依據 無相關法律支持 保障法第 9、10 條
💬公務員身分受「法律」保障,而非無條件的終身職。
🧠 記憶技巧:九保身分十保職,法律無據不得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身分保障為「絕對不可撤換」之終身職,忽略「法律另有規定」之例外。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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