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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一般任用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具官等及職等之公職人員
  • B 與國家間立於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 C 為文官制度之核心
  • D 受終身職之保障,一旦任用,不得撤職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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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嚴重的貪污收賄行為,或者連續多年考績惡劣且完全無法勝任工作,在法治國家的究責制度下,政府是否真的完全沒有任何法律手段可以終止其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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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你對公務員法制有很紮實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此題核心在於區分「身分保障」與「絕對豁免」。我國公務員雖受《憲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身分保障,但並非「不可撤免」。若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或考績重大瑕疵,仍可依《公務員懲戒法》處以撤職,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免職。選項 (D) 稱「不得撤職或免職」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考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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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任用公務員身分
💡 事務官受法規身分保障,但非絕對不可撤免職。
比較維度 事務官(一般任用) VS 政務官
任用依據 具官等職等,依任用法 隨政黨進退,無職等
身分保障 受法律嚴密身分保障 無身分保障,可隨時撤換
考核適用 適用考績法與保障法 不適用考績法
💬事務官強調專業中立與穩定,政務官強調政策決定與政治責任。
🧠 記憶技巧:官等職等公法權,依法保障非絕對;失職仍會被撤免。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務員具備「絕對終身職」或「絕對不可免職」,實際上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如考績丁等或懲戒處分),仍得依法免職。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員懲戒法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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