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公務員甲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判決甲撤職並停止任用 2 年。甲主張其於懲戒前已辭職獲准而不具公務員身分,公懲會不應對甲予以懲戒;況甲已受刑事判決,公懲會之懲戒判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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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迅速拆解為兩個核心爭點:一是『離職公務員是否仍為懲戒權行使之客體』,需從違法行為時點及懲戒處分實益切入;二是『刑懲併行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需從刑罰與懲戒罰的規範目的、保護法益(一般法秩序 vs. 公法上職務關係)差異來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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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離職公務員是否仍受懲戒權之追究?刑事罰與懲戒罰併行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雙重處罰禁止)原則? 【解析】 壹、甲主張於懲戒前已辭職,不應受懲戒,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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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與刑罰併行
💡 懲戒權不因離職消滅,且刑事罰與懲戒罰性質不同可併行。
| 比較維度 | 刑事罰 (刑罰) | VS | 懲戒罰 (懲戒處分) |
|---|---|---|---|
| 法律目的 | 維護社會一般法秩序 | — | 整肅官箴、維繫紀律 |
| 保護法益 | 國家、社會、個人法益 | — | 公務職務之廉潔與效能 |
| 權力淵源 | 一般統治關係 | — | 特別公法上職務關係 |
| 法律依據 | 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 — | 公務員懲戒法 |
💬兩者目的與法益截然不同,故得併行處罰而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