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 A 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 A 公司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確實取得 A 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遇到此類身分與懲戒交錯題型,應首先定性當事人之法律身分(部會首長為政務人員),接著對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以及《公務員懲戒法》對政務人員懲戒種類的特別限制。解題核心在於點出政務人員因無常任文官之考績與陞遷制度,法理上及法條上均不得施以「記過」處分,進而論斷判決之違法性。
政務人員之懲戒限制
💡 政務官適用服務法,但懲戒種類受限,不適用記過、降級、休職。
| 比較維度 | 常任文官 | VS | 政務人員 |
|---|---|---|---|
| 服務法適用 | 適用 | — | 適用 |
| 懲戒法第9條 | 適用第1項全部9款 | — | 僅適用第4項所列6款 |
| 記過/降級/休職 | 可以適用 | — | 明文排除適用 |
| 責任類型 | 法律責任與行政責任 | — | 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 |
💬政務官因不適用考績制度,故排除具有人事考核性質之懲戒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