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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 A 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 A 公司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確實取得 A 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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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遇到此類身分與懲戒交錯題型,應首先定性當事人之法律身分(部會首長為政務人員),接著對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以及《公務員懲戒法》對政務人員懲戒種類的特別限制。解題核心在於點出政務人員因無常任文官之考績與陞遷制度,法理上及法條上均不得施以「記過」處分,進而論斷判決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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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部會首長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以及懲戒法院對政務人員科處「記過」處分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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