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 A 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 A 公司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確實取得 A 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遇到此類身分與懲戒交錯題型,應首先定性當事人之法律身分(部會首長為政務人員),接著對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以及《公務員懲戒法》對政務人員懲戒種類的特別限制。解題核心在於點出政務人員因無常任文官之考績與陞遷制度,法理上及法條上均不得施以「記過」處分,進而論斷判決之違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部會首長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以及懲戒法院對政務人員科處「記過」處分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務人員之懲戒限制
💡 政務官適用服務法,但懲戒種類受限,不適用記過、降級、休職。
比較維度 常任文官 VS 政務人員
服務法適用 適用 適用
懲戒法第9條 適用第1項全部9款 僅適用第4項所列6款
記過/降級/休職 可以適用 明文排除適用
責任類型 法律責任與行政責任 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
💬政務官因不適用考績制度,故排除具有人事考核性質之懲戒種類。
🧠 記憶技巧:政務懲戒六字訣:免、撤、剝、減、罰、申;三不:不降、不休、不記過。
⚠️ 常見陷阱:易忽略政務官與常任文官懲戒種類的差異,誤以為懲戒法院對任何人均可判處記過。
懲戒與懲處之區分 公務員服務法之經營商業禁止 地方制度法首長懲戒之準用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