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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 A 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 A 公司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確實取得 A 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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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釐清「部會首長」的法律身分定性為『政務人員』,並依此檢驗《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其次,審查懲戒法院判決合法性時,必須精準連結《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針對『政務人員』懲戒處分種類的法定限制,並闡明政務人員無考績制度故無『記過』處分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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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部會首長(政務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政務人員之法定懲戒處分種類是否包含「記過」? 【解析】 壹、甲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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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人員懲戒種類限制
💡 政務人員適用服務法,但其懲戒種類受法律明文限制。
比較維度 政務人員 VS 常任文官
懲戒法源 公懲法第9條第4項 公懲法第9條第1項
懲戒種類 僅限5種(無記過) 全部9種(含記過)
適用考績 無考績與陞遷制度 有考績與陞遷制度
服務法適用 適用(公服2I) 適用(公服2I)
💬政務人員因無考績制度,故排除具考績性質之記過、降級、休職等處分。
🧠 記憶技巧:政務官:適用服務法;懲戒僅五種(免、撤、退、減、申)。
⚠️ 常見陷阱:易忽略政務人員無考績制度之特質,導致在作答時誤認「記過」可適用於政務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政務官與常任文官之區別 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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