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 A 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 A 公司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確實取得 A 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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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釐清「部會首長」的法律身分定性為『政務人員』,並依此檢驗《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其次,審查懲戒法院判決合法性時,必須精準連結《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針對『政務人員』懲戒處分種類的法定限制,並闡明政務人員無考績制度故無『記過』處分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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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部會首長(政務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政務人員之法定懲戒處分種類是否包含「記過」? 【解析】 壹、甲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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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懲戒種類限制
💡 政務人員適用服務法,但其懲戒種類受法律明文限制。
| 比較維度 | 政務人員 | VS | 常任文官 |
|---|---|---|---|
| 懲戒法源 | 公懲法第9條第4項 | — | 公懲法第9條第1項 |
| 懲戒種類 | 僅限5種(無記過) | — | 全部9種(含記過) |
| 適用考績 | 無考績與陞遷制度 | — | 有考績與陞遷制度 |
| 服務法適用 | 適用(公服2I) | — | 適用(公服2I) |
💬政務人員因無考績制度,故排除具考績性質之記過、降級、休職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