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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公務人員乙某日申請退休,經銓敘部審核通過後,核予其退休。乙收到退休核定函後,認銓敘部所核定之退休年資有誤,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撤銷原處分。然乙對於保訓會於復審決定所認定之退休年資仍有不服,續提起行政訴訟。若乙提起訴訟時,係以銓敘部為被告,則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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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之起訴要件及被告適格。考生應先分析保訓會撤銷原處分後,原處分是否仍存在?當事人能否對『有利決定之理由』單獨提起訴訟?接著檢視以銓敘部為被告是否合法?最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論述法院在面對『被告錯誤』但同時『訴訟標的不存在且無法補正』時,應如何為程序上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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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復審決定撤銷原處分後,人民對復審決定之「理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之合法性為何?若列錯被告,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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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之利益與被告適格
💡 處分理由無獨立法效,撤銷原處分之有利決定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 復審撤銷後之訴訟合法性判斷

  1. 1 復審撤銷原處分 — 對原告有利,原處分失其效力,訴訟標的消滅。
  2. 2 對復審理由不服 — 理由無獨立法律效果,不生損害,無權利保護必要。
  3. 3 被告列錯機關 — 依第24條應列保訓會,誤列原處分機關銓敘部。
  4. 4 法院裁定駁回 — 不合法且不能補正,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復審決定僅變更部分處分,則應針對變更後之剩餘部分起訴。
🧠 記憶技巧:處分不在、理由不告、被告列錯、裁定駁回。
⚠️ 常見陷阱:誤認對復審決定之「理由」不服可單獨起訴,忽略「撤銷原處分」對原告有利而無權利受損。
訴願利益與權利保護必要 適格之被告機關認定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不合法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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