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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公務人員乙某日申請退休,經銓敘部審核通過後,核予其退休。乙收到退休核定函後,認銓敘部所核定之退休年資有誤,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提起復審,經保訓會撤銷原處分。然乙對於保訓會於復審決定所認定之退休年資仍有不服,續提起行政訴訟。若乙提起訴訟時,係以銓敘部為被告,則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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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之「被告適格」與「法院闡明義務」。看到題目應先聯想《行政訴訟法》第24條,原處分被撤銷時,訴訟對象轉為復審決定,應以保訓會為被告。接著套用同法第125條第3項,指出法院不能直接駁回,必須先闡明命原告變更被告,再依原告是否配合分述裁判結果(實體審理或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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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處分經復審機關撤銷,原告對復審決定之認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適格被告為何?若原告誤列被告,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與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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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訴訟被告適格
💡 處分經訴願/復審撤銷變更後,應以訴願/復審機關為適格被告。

🔗 誤列被告之處理流程圖

  1. 1 前置變動 — 原處分經復審撤銷,適格被告轉移至復審機關。
  2. 2 程序瑕疵 — 原告仍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構成被告不適格。
  3. 3 法院闡明 — 依行訴法125條第3項命其限期變更被告。
  4. 4 裁判結果 — 配合則續審;拒改則依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程序欠缺(裁定)與顯無理由(判決)之救濟途徑差異。
🧠 記憶技巧:撤變找決定,誤列要闡明,拒改吞判決。
⚠️ 常見陷阱:易將當事人不適格(無理由)誤認為起訴不合法,進而錯誤作出的「裁定駁回」而非「判決駁回」。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處分權主義與闡明權 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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