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公死亡」之要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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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已具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如何救濟」及「行政救濟途徑之選擇」。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1. 突破形式存續力的方法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特別注意110年修法後『發生新事實』之適用);2. 機關否准重開之救濟途徑為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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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具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得否以新作成之刑事確定判決為由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若遭機關否准,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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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與救濟
💡 行政處分確定後,因新事實新證據申請程序重開及遭拒後之救濟途徑。
🔗 程序重開與救濟因果鏈
- 1 處分確定 — 行政處分救濟期間經過,生形式存續力。
- 2 發現新事證 — 如刑事判決確定,符合行程法128條要件。
- 3 申請重開 — 於知悉後三個月內向機關申請程序重開。
- 4 機關否准 — 機關拒絕重開,此否准行為屬行政處分。
- 5 課予義務訴訟 — 經訴願後,依行訴法第5條第2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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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法院若認事證已明確,可依「雙階審查」逕命機關作成特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