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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公死亡」之要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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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已具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如何救濟」及「行政救濟途徑之選擇」。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1. 突破形式存續力的方法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特別注意110年修法後『發生新事實』之適用);2. 機關否准重開之救濟途徑為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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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具形式存續力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得否以新作成之刑事確定判決為由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若遭機關否准,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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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與救濟
💡 行政處分確定後,因新事實新證據申請程序重開及遭拒後之救濟途徑。

🔗 程序重開與救濟因果鏈

  1. 1 處分確定 — 行政處分救濟期間經過,生形式存續力。
  2. 2 發現新事證 — 如刑事判決確定,符合行程法128條要件。
  3. 3 申請重開 — 於知悉後三個月內向機關申請程序重開。
  4. 4 機關否准 — 機關拒絕重開,此否准行為屬行政處分。
  5. 5 課予義務訴訟 — 經訴願後,依行訴法第5條第2項提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法院若認事證已明確,可依「雙階審查」逕命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 記憶技巧:重開三要件:法定期限內、有新事證、更有利處分。救濟兩步驟:先走訴願、再打課予義務。
⚠️ 常見陷阱:易誤提「撤銷訴訟」而非「課予義務訴訟」。注意重開程序必須先申請機關重開,機關拒絕後方能針對該否准處分進行救濟。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課予義務訴訟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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