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甲生前擔任乙向銀行借款 1000 萬元之保證人。甲死亡後,因該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且繼承人丙是否代負清償之責亦尚未確定,故稽徵機關尚不准在遺產稅之稅基扣除該筆保證債務。俟稽徵機關作成遺產稅核課處分後,丙隨即繳清核定之遺產稅,並未提起救濟。在遺產稅核課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一年後,因乙破產,丙實際上必須代負清償責任。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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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之救濟』以及『新事實發生』的處理機制。看到『未提起救濟』且『發生形式存續力』,應立即聯想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程序重開)』制度;接著分析保證債務事後確定代償是否該當該條『發生新事實』之要件,並比較其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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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核課遺產稅處分已具形式存續力,嗣後因主債務人破產致繼承人確定代償保證債務(發生新事實),納稅義務人應循何種途徑主張權利以獲取退稅?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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