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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四 題

甲生前擔任乙向銀行借款 1000 萬元之保證人。甲死亡後,因該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且繼承人丙是否代負清償之責亦尚未確定,故稽徵機關尚不准在遺產稅之稅基扣除該筆保證債務。俟稽徵機關作成遺產稅核課處分後,丙隨即繳清核定之遺產稅,並未提起救濟。在遺產稅核課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一年後,因乙破產,丙實際上必須代負清償責任。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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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因發生「新事實」的權利救濟途徑。考生應立刻聯想到110年修法的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將處分後發生之事實納入適用,並輔以完整的「申請→訴願→課予義務訴訟」救濟流程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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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合法的遺產稅核課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始發生「保證債務確定」之新事實,納稅義務人應如何主張權利以打破處分之存續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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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行政處分確定後發生新事實,得依程序法第128條申請重開程序。

🔗 處分後新事實之救濟鏈結

  1. 1 處分確定 — 原處分具形式存續力且當時合法
  2. 2 新事實發生 — 如保證債務代償確定(APA§128 I ②)
  3. 3 申請重開 — 知悉後3個月內向機關申請變更
  4. 4 訴願與訴訟 — 若否准則提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0年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對「新事實」定義之重要性
🧠 記憶技巧:重開三要件:處分已確定、發生新事實、知悉三個月。
⚠️ 常見陷阱:容易誤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申請退稅。但該條僅限「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本題原處分作成時並無違誤,故僅能依程序重開救濟。
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 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 課予義務訴訟 遺產稅未償債務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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