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幫派大哥甲欠稅 3000 萬元未繳,且平日消費仍相當奢侈闊綽。為避免被裁定管收,由乙向行政執行機關出具擔保書狀,並載明「義務人甲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清償責任」。後甲逃亡,行政執行機關據此擬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則提出其因受甲脅迫而為擔保,故撤銷其擔保之意思表示,但行政執行機關不予接受,請問:
某幫派大哥甲欠稅 3000 萬元未繳,且平日消費仍相當奢侈闊綽。為避免被裁定管收,由乙向行政執行機關出具擔保書狀,並載明「義務人甲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清償責任」。後甲逃亡,行政執行機關據此擬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則提出其因受甲脅迫而為擔保,故撤銷其擔保之意思表示,但行政執行機關不予接受,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上述乙向行政執行機關提供擔保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對行政行為的「定性分析」。看到「擔保之法律性質」,應先區分公私法屬性(為免管收而擔保,屬公法事件),接著分析其為雙方合致之「行政契約」,抑或單方所為之「公法上單獨行為」。答題須結合實務見解,指出其性質為「公法上需受領之單獨行為」。
小題 (二)
對此爭議,乙應如何尋求救濟?(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先區分「程序瑕疵」與「實體爭議」。乙主張受脅迫撤銷擔保,屬於公法上債務存否之實體爭議,無法僅透過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解決,必須類推適用民法第 92 條撤銷意思表示,並循行政訴訟途徑(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訴訟)尋求救濟,答題時別忘了搭配聲請停止執行以保全權利。
行政執行之第三人擔保
💡 第三人擔保屬公法行為,救濟須優先踐行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 第三人擔保執行救濟流程
- 1 提供擔保 — 依行政執行法第18條,向執行機關出具擔保書。
- 2 執行發動 — 義務人逃亡,機關對擔保人財產逕行強制執行。
- 3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4 行政訴訟 — 異議遭駁回後,視處分性質提起撤銷或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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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聲明異議程序是否具備訴願替代功能之實務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