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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行政執行是否得以受執行義務人已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人壽保險契約」為執行標的?若可以,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就該「人壽保險契約」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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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之核心見解。答題時需依序論述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財產權性質、非一身專屬權而得為執行標的,接著說明行政執行分署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透過「扣押、代為終止契約、收取/移轉」的程序進行執行,並務必補充「比例原則」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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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具財產權性質而得為強制執行標的?若是,行政執行機關應如何發動代為終止契約並換價之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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