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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中「一般法律原則」,是否包括「期待可能性」原則?此一原則應如何適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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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期待可能性」原則,應立刻聯結「法不強人所難」之法理,並指出其雖源自刑法,但已受司法院解釋(如釋字第577、641號)肯認為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答題時需先肯定其法律地位,接著分析其適用要件,並按「行政義務之免除」與「行政罰之阻卻責任」兩個層次具體說明其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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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明定行政行為應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所謂「期待可能性」原則,乃「法不強人所難」法理之展現,實務上已迭經司法院解釋肯認其為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並廣泛適用於行政義務之履行與行政罰之責任判斷。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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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期待可能性原則
💡 法律不應強求人民履行客觀上無法達成或負擔過於苛刻之公法義務。
  • 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期待可能性屬一般法律原則,業經釋字第577、641號解釋明確肯認。
  • 適用要件:須存在公法義務、發生不可控之異常狀況、履行將致重大損害且客觀欠缺合理性。
  • 行政罰領域:作為阻卻責任事由,若欠缺期待可能性,即不具行政罰法第7條之可非難性。
  • 行政義務領域:體現於行政程序法第147條情事變更原則,作為減免或調整公法義務之依據。
🧠 記憶技巧:法不強人所難:一、有義務。二、遇異常。三、致過苛。四、免責任。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與比例原則混淆。需強調其側重於「履行可能性」的欠缺,而非手段與目的之權衡。
比例原則 行政罰法責任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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