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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請問,何謂「一般法律原則」?除了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至第 10 條已經明文規定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機關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裁量有界限原則」等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一般法律原則」?近來有壽司業者推出「名字中有鮭魚」字者,可以免費享有招待,引發許多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改名,再利用姓名條例(如附錄)中,可以有改名三次之機會,享有免費的鮭魚大餐後,再立刻改回來原來之姓名。如果您是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問如何適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類此個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附錄: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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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概念與補充功能,並結合「鮭魚之亂」時事測驗涵攝能力。破題應先定義一般法律原則,列舉如「禁止不當連結」、「權利濫用禁止」等不成文法理;個案涵攝時,須點出人民行使公法權利亦受「誠實信用」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拘束,並結合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保障)探討戶政機關應如何透過行政指導或實質審查來處理權利濫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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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般法律原則」之內涵為何?人民為獲取商業優惠而頻繁改名,是否構成「權利濫用」而違反一般法律原則?戶政機關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一般法律原則之意涵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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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 一般法律原則具補充成文法漏洞功能,且公法權利之行使亦受權利濫用禁止之規範。
  • 一般法律原則除行程法§5-10外,尚包含不當連結禁止、權利濫用禁止及誠信原則等法理。
  • 姓名權受憲法§22保障(釋字399),但行使姓名條例§9改名權仍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拘束。
  • 機關處置應先依行程法§9及§165進行行政指導,告知次數限制與紀錄對個人信用之影響。
  • 若申請動機僅為獲取不當商業利益且意圖隨即改回,得認屬權利濫用而依一般法律原則否准。
🧠 記憶技巧:明文五至十,不成文補缺;權利莫濫用,誠信是核心。
⚠️ 常見陷阱:易忽略「權利濫用禁止」在公法領域亦能拘束「人民」,誤認只要符合法條形式要件(如改名三次內)行政機關即無裁量權或審查權。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誠實信用原則 釋字399號(姓名權) 行政指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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