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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中「一般法律原則」,是否包括「期待可能性」原則?此一原則應如何適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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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首先應明確肯定「期待可能性」屬於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稱之「一般法律原則」。接著,論述其「法律不強人所難」的核心內涵與法源基礎(法治國原則、比例原則),最後分層次闡述其在實務上的具體適用(如行政義務之課予、行政處罰之阻卻責任、以及舉證責任之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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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所稱之「一般法律原則」屬於不成文法源,我國學理與司法實務均明確肯認「期待可能性」原則為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用以限制國家權力之過度行使。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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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期待可能性原則
💡 法律不強人所難,國家課予義務須考量人民履行之主客觀可能性。
  • 法源地位: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一般法律原則,屬法治國與比例原則之延伸。
  • 實務肯定:釋字第575、641號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均肯認其公法地位。
  • 行政責任:若缺乏期待可能性,得依行政罰法第7條阻卻或減輕主觀責任。
  • 處分效力:處分內容若客觀上不能實現,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無效。
🧠 記憶技巧:「一定、二理、三領域」:定義法律不強人所難;法理源自法治國與比例;適用於處罰、效力與程序。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僅限於刑法領域,或在申論時忽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客觀不能」的連結應用。
比例原則 法治國原則 行政罰之主觀責任要件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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