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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行政機關之長官對屬官所為之抽象規定與所發之具體命令,依現行規定有那些類型?其對屬官之拘束力為何?屬官得否質疑其合法性而不遵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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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行政內部行為的定性及公務員的服從義務。作答時應先將「抽象規定」與「具體命令」分別定性為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規則」與公務員服務法上的「職務命令」,說明其內部拘束力,最後精準操作《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盲從禁止原則」的要件,層次分明地論述屬官的審查權與拒絕服從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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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長官對屬官所為「抽象規定」與「具體命令」之法律定性、內部拘束力,以及屬官對違法命令之服從義務與審查權界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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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從義務與審查
💡 長官命令分行政規則與職務命令,屬官負服從義務但具合法性審查權。

🔗 公務員對違法職務命令之處理流程

  1. 1 審查與報告 — 認命令違法時,依公服法第3條第1項向長官陳述意見。
  2. 2 長官裁決 — 長官得撤銷、變更或堅持原命令。若堅持,屬官應請求書面下達。
  3. 3 書面署名 — 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時,屬官即產生服從義務。
  4. 4 執行與免責 — 依書面命令執行,由長官負法律責任,屬官阻卻違法而免責。
  5. 5 刑事例外 — 若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屬官無服從義務且不得主張免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規則若違法,屬官得否拒絕適用?(原則仍須遵守,除非涉及刑事違法)。
🧠 記憶技巧:一報、二書、三免責;刑事違法絕對拒。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刑事違法」與「一般違法」的處置差異,或忽略「書面署名」之法定免責要件。
行政規則之外部效力(自我拘束) 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責任 職務命令之救濟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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