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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但因此喪失主管加給。針對此種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能否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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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釋字第785號解釋後,公務人員人事調任行為之定性及行政救濟途徑。解題時應先從行政程序法第92條定義出發,再精準套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見解,分析『調任非主管』與『喪失主管加給』是否構成對權利之侵害,進而得出能否提起撤銷訴訟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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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人員調任同一機關非主管且喪失主管加給,該調任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得否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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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調任救濟定性
💡 區分行政處分與內部管理措施,並依釋字785號決定救濟類型。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內部管理措施
法律效力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機關內部職務分配調度
身分影響 改變身分或重大權利 官等、官階、俸級不變
救濟程序 復審、撤銷訴訟 申訴、再申訴
本案實例 免職、降級、撤職 同機關同序列非主管調任
💬本件調任屬內部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故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 記憶技巧:一定性(處分否)、二定權(受損否)、三定訴訟(撤銷否)。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主管加給喪失即屬財產權受損,進而誤推該調任行為為行政處分。
釋字第785號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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