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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某公務人員甲因執行職務與民眾起糾紛被提起告訴,以新臺幣 8 萬元聘請律師,遂向所屬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卻遭作成不予補助之決定。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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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行政救濟途徑之選擇」。解題時應先定性「不予補助之決定」之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接著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精神與《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推導出應提起之行政救濟程序(復審),最後對應《行政訴訟法》指出正確的訴訟類型(課予義務訴訟)與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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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服務機關拒絕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甲應依法循何種途徑提起行政內部救濟與行政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時,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試草擬訴之聲明。(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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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救濟訴訟類型時,首要步驟是對系爭機關行為進行『定性』。本題應先論證『不予補助之決定』為行政處分,再依據依法申請遭否准之特徵,導出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須注意訴訟標的金額低於50萬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最後依課予義務訴訟之特性草擬包含『撤銷』與『命作成處分』雙重結構的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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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申請因公涉訟輔助遭機關否准,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撰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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