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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任職於乙機關之公務人員,因於辦理業務時有違反乙機關所定相關作業要點之執行職務疏失情形,經乙機關於平時考核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乙機關所定之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對其作成申誡 2 次之懲處。甲不服,認為此將影響其年終考績之分數及獎懲等相關權益,因而欲進行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權利救濟。請詳述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應如何為行政爭訟程序?(15 分) (二)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為行政爭訟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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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公務人員受「微罪懲處(申誡)」之救濟途徑。考生應立刻聯想「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對特別權力關係之全面突破,論述該懲處實質影響公務員權利(如考績、財產權),故應定性為行政處分,並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與行政訴訟法導出「復審→撤銷訴訟」之正確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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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受申誡之輕微懲處,是否得提起行政爭訟?其訴訟前置程序與訴訟類型為何?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見解依據

小題 (二)

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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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受「申誡」懲處的爭訟程序題,首先應連結「釋字第785號解釋」確定其具備訴訟權保障,接著思考《行政訴訟法》第229條關於「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解題關鍵在於將「申誡2次」涵攝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之「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進而得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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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因平時考核受「申誡 2 次」之懲處而提起行政訴訟,該事件是否屬「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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