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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某公務人員甲因執行職務與民眾起糾紛被提起告訴,以新臺幣 8 萬元聘請律師,遂向所屬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卻遭作成不予補助之決定。試問: (一)甲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2 分) (二)甲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時,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試草擬訴之聲明。(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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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救濟題型,首先應依據《行政程序法》判斷機關行為的「定性」(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進而決定適用復審或申訴程序。本題否准金錢給付(因公涉訟輔助)直接影響公務員財產權,屬行政處分,應結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與釋字第 785 號解釋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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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否准「因公涉訟輔助」之法律性質為何?甲應循何種途徑提起公務人員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甲後續向行政法院起訴時,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試草擬訴之聲明。(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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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依法申請遭駁回」的案件,首要聯想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的「課予義務訴訟」。撰寫訴之聲明時,務必採用「合併聲明」模式:第一項先撤銷原否准處分與復審決定(排除障礙),第二項再請求命機關作成特定內容(核准8萬元補助)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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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不服機關否准其因公涉訟輔助之申請,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其訴之聲明應如何撰寫?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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