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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甲申請設置路邊停車場,獲主管機關乙核准後,道路管理機關丙因民眾檢舉,認為該地屬於既成巷道,遂命甲於限期內將該巷道恢復原有寬度,以維通行。甲不服,致未於期限內拆除,丙遂強制拆除之,事後經查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確實可設置停車場。試問: (一)甲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二)由於甲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於尚未實際營運前即遭丙強制拆除,得否主張營業損失?(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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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救濟題型,首先應將行政機關的行為「拆解並定性」:丙命甲拆除為「下命處分」,後續的強制拆除為「事實行為」。接著檢視行為「狀態」:因已拆除完畢,無撤銷實益,故思考路徑應從撤銷訴訟轉向「確認違法訴訟」,最後勿忘結合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以達權利保護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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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相對人應如何選擇適當之訴訟類型,以及如何填補其所受之損害。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由於甲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於尚未實際營運前即遭丙強制拆除,得否主張營業損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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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家賠償損害範圍之界定。考生應直指國家賠償法第5條適用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論述焦點在於「尚未營運」是否符合「依已定之計畫、設備可得預期之利益(所失利益)」,並點出舉證責任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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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國家賠償之損害範圍認定,尚未實際營運之停車場能否依民法第216條主張營業損失(所失利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行政救濟與國賠合併
💡 行為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可能,應提確認訴訟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違法行政行為執行完畢之救濟流程

  1. 1 行政行為定性 — 區分下命處分與行政執行之事實行為。
  2. 2 確認權利保護必要 — 判斷行為是否已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
  3. 3 訴訟類型選取 — 由撤銷訴訟轉為提起行訴法第6條確認訴訟。
  4. 4 損害填補請求 — 依行訴法第7條於同程序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應優先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 記憶技巧:處分事實分開看,執行完畢提確認,合併國賠七條讚。
⚠️ 常見陷阱:最常發生的錯誤是忽略處分「已執行完畢」之現狀,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的撤銷訴訟,將因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撤銷實益)而遭駁回。
確認訴訟之確認利益 訴願前置主義之轉換 行政處分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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