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思路引導 VIP
面對行政機關的多階段行為或連續函文,首要任務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檢驗各該函文是否具備『法效性』而屬行政處分。本題須分別論述A函(命補辦手續)與B函(決定拆除)之定性,並據此推導出訴願及撤銷訴訟之救濟途徑,切忌將B函誤認為單純之執行告誡或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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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縣政府所發之A函(違建補辦手續通知)與B函(違建拆除通知)法律性質為何?乙對此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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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處置之法律性質
💡 釐清違建補辦與拆除通知均屬行政處分,並確認其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A 函(補辦手續通知) | VS | B 函(拆除通知) |
|---|---|---|---|
| 法律效力 | 確認違建事實並命補辦 | — | 終局決定予以拆除 |
| 行政處分定性 | 下命處分 | — | 行政處分(實務見解) |
| 內含執行行為 | 行政執行法之「告誡」 | — | 執行前之實體決定 |
| 救濟途徑 | 訴願、撤銷訴訟 | — | 訴願、撤銷訴訟、執行異議 |
💬兩者均對相對人產生規制效果,皆屬行政處分,不服時均可提撤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