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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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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行政機關的多階段行為或連續函文,首要任務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檢驗各該函文是否具備『法效性』而屬行政處分。本題須分別論述A函(命補辦手續)與B函(決定拆除)之定性,並據此推導出訴願及撤銷訴訟之救濟途徑,切忌將B函誤認為單純之執行告誡或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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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縣政府所發之A函(違建補辦手續通知)與B函(違建拆除通知)法律性質為何?乙對此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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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建處置之法律性質
💡 釐清違建補辦與拆除通知均屬行政處分,並確認其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A 函(補辦手續通知) VS B 函(拆除通知)
法律效力 確認違建事實並命補辦 終局決定予以拆除
行政處分定性 下命處分 行政處分(實務見解)
內含執行行為 行政執行法之「告誡」 執行前之實體決定
救濟途徑 訴願、撤銷訴訟 訴願、撤銷訴訟、執行異議
💬兩者均對相對人產生規制效果,皆屬行政處分,不服時均可提撤銷救濟。
🧠 記憶技巧:補辦處分,拆除處分;先行訴願,後撤訴訟;執行程序,聲明異議。
⚠️ 常見陷阱:容易將B函(拆除通知)誤認為僅是執行程序中的「觀念通知」或「告誡」,導致漏論處分定性。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辨別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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