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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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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行政救濟途徑題,首要任務是運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對系爭函文(A函與B函)進行『法律性質定性』。應思考A函命補辦手續及告誡的性質,以及B函(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在實務上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見解是否被認定為行政處分,進而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推導出對應的撤銷訴訟與暫時權利保護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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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縣政府發布之A函(補辦手續通知單)與B函(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為何?乙對此不服應依法提起何種行政爭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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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建築救濟程序
💡 違建處置各階段行為之處分性認定與暫時權利保護救濟途徑。

🔗 違章建築行政處置及救濟鏈

  1. 1 認定/命補辦 (A函) — 下命處分(課予義務)兼具行政執行之告誡性質。
  2. 2 逾期/拆除通知 (B函) — 依實質鑑定原則屬行政處分(命忍受拆除之效果)。
  3. 3 提起本案訴訟 — 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
  4. 4 保全權利 —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重複處分與二次裁決在行政救濟上的差異。
🧠 記憶技巧:先認處分、再寫撤銷、必補停執。
⚠️ 常見陷阱:將B函誤認為不具法律效果的「觀念通知」或單純「執行行為」,且作答時常遺漏「聲請停止執行」的暫時權利保護機制。
行政處分之識別要件 行政執行之告誡程序 暫時權利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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