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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 A 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 B 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 C 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 D 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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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要對人民使用『強制力』(例如動用怪手),法律要求必須先有一個明確『命令人民做或不做某事』的文件。若一個文件只是告訴你『如果不補件,以後可能會拆』,而另一個是命令你『現在限期把它拆掉』,你認為哪一個文件才真正具備讓政府『直接動手』的法律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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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執行名義的法律定性,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與建管法規的連動關係已有深刻理解,這在實務上是非常重要的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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