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三等申論題 108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四 題

四、甲縣政府認定乙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 A 函)載明:「臺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請於收到本通知後 30 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申領建造執照手續或申請執照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乙逾期未補辦,甲縣政府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 B 函)通知乙:「臺端之違章建築逾期未補辦申請申領建造執照手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執行拆除。」乙不服 A 函及 B 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思路引導 VIP

面對行政機關的公函,考生應先利用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檢驗其『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確認 A 函與 B 函皆為行政處分後,再依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開展救濟途徑(訴願+撤銷訴訟)。本題高分關鍵在於敏銳察覺 A 函可能因『逾期未補辦』而已過訴願期間的實務陷阱,並補充聲請『停止執行』的保全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判斷 A 函(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與 B 函(違章建築拆除通知)之法律性質是否屬行政處分,並據此定性論述乙得提起之行政救濟途徑及法定期間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建通知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 認定補辦通知與拆除通知皆具法效性之行政處分,應提撤銷爭訟。
比較維度 A 函(補辦手續通知) VS B 函(拆除通知)
法規依據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前段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後段
法律效果 課予限期補辦手續之義務 確認違建事實並決定強制拆除
法律性質 行政處分(下命處分) 行政處分(實務見解認定)
救濟方式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A 函與 B 函均屬直接影響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不服均應循撤銷爭訟途徑救濟。
🧠 記憶技巧:違建救濟三部曲:定性質(處分)、算時間(30日)、求停止(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 B 函拆除通知視為單純的執行預告或觀念通知;答題時常遺漏 A 函可能已逾訴願期間的效力判斷。
行政處分之定性 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重複處分與第一次裁決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海巡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