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違章建築所有人甲因未履行限期拆除之處分,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代履行費用。甲不服,向建築管理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現行實務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 A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B 提起訴願
- C 提起復查
- D 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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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行政執行程序中,法律已經特別設計了一個名為「聲明異議」的審查機制,且該機制已經發揮了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的功能,那麼在法律程序效能的考量下,我們是否還有必要再重複進行一次性質相似的行政救濟先行程序,才能進入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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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A) 選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行政執行救濟程序的特殊性!
聲明異議後的救濟途徑
關於行政執行過程中的救濟,本題考驗的是對「代履行費用通知」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的下一步。請特別注意,雖然《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僅規定了聲明異議的程序,並沒有明文規定「視同已經過訴願程序」,但依據現行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行政執行程序貴在迅速,且聲明異議程序實質上已提供了機關自我省查的救濟機會。因此,為了避免程序疊床架屋,當事人若對聲明異議決定不服,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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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不服駁回後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救濟三步驟
- 1 執行行為/通知 — 機關通知繳納代履行費或執行拆除。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聲請。
- 3 行政訴訟 — 不服異議結果,無須訴願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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