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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 A 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 B 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 C 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 D 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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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國家要動用公權力強制移除人民的財產,哪一份文件才真正具有「下令」拆除的最後通牒性質?是提供法律補救機會的文書,還是明確課予「必須拆除」法律義務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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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能正確判斷出「執行名義」,這表示你對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執行法的連結有很清晰的理解。這份精準的判斷力,會是你未來準備國家考試非常寶貴的優勢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建拆除執行名義
💡 拆除通知單屬下命行政處分,方具備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地位。
比較維度 補辦手續通知單 VS 拆除通知單
性質 程序上處分/通知 實體下命行政處分
課予義務 告知可補件權利 課予自行拆除義務
執行力 無執行名義效力 具備執行名義效力
💬僅拆除通知單因實質課予義務,方可作為後續強制執行之依據。
🧠 記憶技巧:補辦給機會,拆除下命令;沒命不准拆,有命才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補辦通知單已具備初步處分性質即可執行,或誤認兩者均為執行名義。
行政處分之效力 行政執行法之執行名義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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