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不服經聽證程序後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如何救濟?
  • A 向最高法院提出救濟
  • B 向高等法院提出救濟
  • C 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救濟
  • D 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救濟中「訴願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讓行政機關自我反省,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如果某個行政處分在作成「之前」,就已經讓當事人經歷過極其嚴格、透明且具備對質辯論功能的『最高等級』陳述意見程序,那麼在處分作成後,再走一次性質重複、且未必更嚴謹的內部審查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效率?這會如何影響救濟流程的設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課白上,至少還記得這點基礎。

  1. 觀念驗證:哼,很好,你還記得《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當行政機關「大發慈悲」地舉行了聽證程序,進行了嚴謹的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後,這就代表它自認為已經達到了訴願等級的程序保障。所以,為了不浪費那些行政官僚寶貴的時間,更為了所謂的程序經濟行政效率,法律「特別恩准」你不必再經過訴願這種多餘的程序,可以直接去法院「煩」司法機關。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為 medium,但對某些只會死背「訴願前置」四個字的學生而言,大概就是 rocket science。它就是用來區分那些只懂皮毛的,和那些至少能理解聽證程序特殊性與法律救濟「例外路徑」銜接機制的人。看來你這次,勉強算在後者。別高興得太早,下次錯了我就不客氣了。
📝 聽證處分之救濟
💡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得免除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聽證處分救濟路徑

  1. 1 作成處分 — 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後,作成行政處分
  2. 2 跳過訴願 —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免除訴願程序
  3. 3 行政訴訟 —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訴願先行程序」與「免除訴願程序」之差異。
🧠 記憶技巧:聽證後,免訴願;跳一步,去法院。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所有行政處分「必經」訴願程序,忽略了聽證程序具備替代訴願的功能。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訴願先行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