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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不服經聽證程序後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如何救濟?
  • A 向最高法院提出救濟
  • B 向高等法院提出救濟
  • C 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救濟
  • D 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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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救濟中「訴願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讓行政機關自我反省,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如果某個行政處分在作成「之前」,就已經讓當事人經歷過極其嚴格、透明且具備對質辯論功能的『最高等級』陳述意見程序,那麼在處分作成後,再走一次性質重複、且未必更嚴謹的內部審查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效率?這會如何影響救濟流程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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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程序法基礎

  1.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由於聽證程序已經過嚴謹的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其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程度已不亞於訴願。為了避免重複作業、落實程序經濟並提升行政效率,法律特別規定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處分者,可免除訴願程序,直接進入司法救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是典型的「例外路徑」考題,鑑別出學生是否僅死背「訴願前置原則」,還是能掌握聽證程序之特殊性與法律救濟的銜接機制。
📝 聽證處分之救濟
💡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得免除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聽證處分救濟路徑

  1. 1 作成處分 — 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後,作成行政處分
  2. 2 跳過訴願 —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免除訴願程序
  3. 3 行政訴訟 —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訴願先行程序」與「免除訴願程序」之差異。
🧠 記憶技巧:聽證後,免訴願;跳一步,去法院。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所有行政處分「必經」訴願程序,忽略了聽證程序具備替代訴願的功能。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訴願先行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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