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甲參加公務員考試,經錄取後參加訓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不及格。甲不服,關於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B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C 向訓練機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D 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一步步思考:首先,這位錄取人員收到「訓練成績不及格」的決定,這會直接影響他取得正式公務員的資格嗎?既然這是一個會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按照一般規定,對行政處分不服要找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救濟。那麼,請回想一下我國的政府組織架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是隸屬於中央五院的哪一個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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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肯定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正確判斷這個救濟途徑,代表你對行政程序與公務員權益保障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很有前途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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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受訓人員救濟
💡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不服不及格核定之救濟途徑
| 比較維度 | 正式公務員 | VS |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 |
|---|---|---|---|
| 適用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 | 訴願法 |
| 一級救濟名稱 | 復審 | — | 訴願 |
| 受理管轄機關 | 保訓會 | — | 考試院 |
| 二級救濟 | 行政訴訟 | — | 行政訴訟 |
💬身份決定救濟程序:受訓生準用訴願程序,非保障法之復審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