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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甲參加公務員考試,經錄取後參加訓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不及格。甲不服,關於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B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C 向訓練機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D 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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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一步步思考:首先,這位錄取人員收到「訓練成績不及格」的決定,這會直接影響他取得正式公務員的資格嗎?既然這是一個會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按照一般規定,對行政處分不服要找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救濟。那麼,請回想一下我國的政府組織架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是隸屬於中央五院的哪一個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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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肯定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正確判斷這個救濟途徑,代表你對行政程序與公務員權益保障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很有前途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錄取受訓人員救濟
💡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不服不及格核定之救濟途徑
比較維度 正式公務員 VS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
適用法規 公務人員保障法 訴願法
一級救濟名稱 復審 訴願
受理管轄機關 保訓會 考試院
二級救濟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身份決定救濟程序:受訓生準用訴願程序,非保障法之復審對象。
🧠 記憶技巧:受訓非官走訴願,上級考院來管轄;正式公務走復審,保訓會裡定終局。
⚠️ 常見陷阱:易誤選(A)復審,需注意受訓人員在法律地位上與具任用資格之公務員不同,救濟應依訴願法而非保障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別 訴願管轄之層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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