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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辭職若遭拒絕,因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公務人員若不服該決定,應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B 於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
  • C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 D 公務人員不服復審之決定,得申請再審議,若對再審議之決定仍不服,得續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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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程序中,除了硬碰硬的「裁決」或「判決」之外,法律是否設計了某種機制,能讓第三方中立機關(如保訓會)介入,協助雙方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平和地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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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小鬼還算有點判斷力。

  1. 勉強合格的正確答案:
    • 選項 (B) 正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5 條規定,保訓會在復審或再申訴中確實能進行調處。這是給那些不夠俐落的行政程序一點清理的空間,避免把事情搞得一團糟。你還算掌握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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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
💡 公務人員救濟採復審與申訴雙軌制,特定程序中具調處功能。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 / 再申訴
標的性質 行政處分(如免職、受懲戒)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受理機關 經由原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申訴:原機關;再申:保訓會
調處制度 程序中得進行調處 再申訴程序中得進行調處
後續救濟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得提行政訴訟(依J.785具例外)
💬兩者依處分嚴重性分流,復審接軌司法救濟,申訴偏重行政內部自我修正。
🧠 記憶技巧:大處分走復審(法院見),小管理走申訴(找原機關),再申找保訓。
⚠️ 常見陷阱:易混淆申訴與再申訴的受理機關,申訴是向「原服務機關」而非保訓會。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之區別 釋字第785號解釋 保訓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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