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辭職若遭拒絕,因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公務人員若不服該決定,應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B 於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
- C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 D 公務人員不服復審之決定,得申請再審議,若對再審議之決定仍不服,得續提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程序中,除了硬碰硬的「裁決」或「判決」之外,法律是否設計了某種機制,能讓第三方中立機關(如保訓會)介入,協助雙方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平和地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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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小鬼還算有點判斷力。
- 勉強合格的正確答案:
- 選項 (B) 正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5 條規定,保訓會在復審或再申訴中確實能進行調處。這是給那些不夠俐落的行政程序一點清理的空間,避免把事情搞得一團糟。你還算掌握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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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利救濟
💡 公務人員救濟採復審與申訴雙軌制,特定程序中具調處功能。
| 比較維度 | 復審 | VS | 申訴 / 再申訴 |
|---|---|---|---|
| 標的性質 | 行政處分(如免職、受懲戒) | —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
| 受理機關 | 經由原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 — | 申訴:原機關;再申:保訓會 |
| 調處制度 | 程序中得進行調處 | — | 再申訴程序中得進行調處 |
| 後續救濟 |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 不得提行政訴訟(依J.785具例外) |
💬兩者依處分嚴重性分流,復審接軌司法救濟,申訴偏重行政內部自我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