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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 B 原處分機關裁撤,應以其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C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提起復審
  • D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原則上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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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機關在做出影響你權益的決定後隨即解散了,從「釐清事實」與「承擔責任」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是由『名義上管理它的長官機關』來應訴,還是由『實際接手它所有卷宗與後續工作』的機關來應訴,才更能有效解決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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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選項B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9條規定:「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因此,當原處分機關遭到裁撤時,法律明定應以承受該機關業務之機關來視為原處分機關,而非如選項B所述以其上級機關作為原處分機關。選項B的敘述與法條規定明顯不符,故為本題正解。

📝 公務人員保障:復審制度
💡 復審係針對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與法理多準用訴願法。
比較維度 復審 (保障法) VS 訴願 (訴願法)
適用對象 現職或曾任公務人員 一般人民
救濟期限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機關裁撤管轄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法源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 訴願法
💬復審本質上為公務員之訴願,故在期限與機關異動處理上與訴願法高度一致。
🧠 記憶技巧:復審期限三十日,名義為準找原機,裁撤改找承受機。
⚠️ 常見陷阱:易誤記機關裁撤時需找「上級機關」,正確應為「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申訴與再申訴 行政處分認定 訴願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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