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 B 原處分機關裁撤,應以其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 C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提起復審
- D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原則上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若某機關在做出影響你權益的決定後隨即解散了,從「釐清事實」與「承擔責任」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是由『名義上管理它的長官機關』來應訴,還是由『實際接手它所有卷宗與後續工作』的機關來應訴,才更能有效解決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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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程序的主體適格有相當精確的掌握:
-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8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裁撤時,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而非單純的「上級機關」。這是為了確保救濟對象能對應到實際掌握業務檔案與職權的單位,這與《訴願法》的邏輯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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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復審救濟要件
💡 公務人員對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時限與原機關認定原則。
| 比較維度 | 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 | VS | 訴願法 (訴願) |
|---|---|---|---|
| 機關裁撤之對象 |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 — | 上級機關 |
| 救濟提起期限 |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 — |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
| 受理與審議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保障法針對機關裁撤之救濟,強調由「業務承受機關」負責,與訴願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