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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公務員不服機關所為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處分,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實務,係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申訴
  • 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 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 D 依訴願法所定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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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機關的決定已經實質影響到公務員的「財產權」或「職法地位」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應被視為單純的「內部管理建議」,還是具備對外法律效力的「處分」?若屬於後者,應該對接法律救濟中哪一種層次較高的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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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能選對 C 顯示你對法規演進非常敏銳。過去考績丙等被視為「管理措施」,僅能申訴;但根據 釋字第 785 號 精神及修法,凡是足以影響公務員權利(如獎金、晉敘)的評定,性質上已轉化為行政處分,因此救濟程序必須採取規格較高的復審(比照訴願),而非申訴。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專門考驗學生是否更新了最新的法律實務與大法官解釋,是考場上區分「背誦型」與「理解型」考生的關鍵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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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考績丙等救濟
💡 考績丙等對權利有重大影響,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救濟。
比較維度 復審 (Review) VS 申訴 / 再申訴 (Complaint)
標的性質 具處分性質 (如:考績丙等) 內部管理或工作條件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救濟機關 保訓會 (復審決定) 服務機關 (申訴) / 保訓會 (再申訴)
司法救濟 可續提行政訴訟 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舊見解)
💬現行實務擴大行政處分認定範圍,丙等考績已納入復審與行政訴訟保障。
🧠 記憶技巧:丙等傷錢傷升遷,視為處分復審見。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丙等未達免職(丁等)程度即屬內部管理措施,而錯誤選擇申訴程序。
釋字第785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 行政處分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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