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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公務員不服機關所為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處分,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實務,係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申訴
  • 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 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 D 依訴願法所定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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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機關的決定已經實質影響到公務員的「財產權」或「職法地位」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應被視為單純的「內部管理建議」,還是具備對外法律效力的「處分」?若屬於後者,應該對接法律救濟中哪一種層次較高的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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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公務員對機關所為之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處分不服,該考績評定依法定實務係屬行政處分。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因此,當公務員認為考績考列丙等之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其權益時,必須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之復審程序來請求救濟,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 公務員考績丙等救濟
💡 考績丙等對權利有重大影響,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救濟。
比較維度 復審 (Review) VS 申訴 / 再申訴 (Complaint)
標的性質 具處分性質 (如:考績丙等) 內部管理或工作條件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救濟機關 保訓會 (復審決定) 服務機關 (申訴) / 保訓會 (再申訴)
司法救濟 可續提行政訴訟 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舊見解)
💬現行實務擴大行政處分認定範圍,丙等考績已納入復審與行政訴訟保障。
🧠 記憶技巧:丙等傷錢傷升遷,視為處分復審見。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丙等未達免職(丁等)程度即屬內部管理措施,而錯誤選擇申訴程序。
釋字第785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 行政處分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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