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公務員不服機關所為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處分,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實務,係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申訴
- 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 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 D 依訴願法所定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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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機關的決定已經實質影響到公務員的「財產權」或「職法地位」時,這在法律性質上應被視為單純的「內部管理建議」,還是具備對外法律效力的「處分」?若屬於後者,應該對接法律救濟中哪一種層次較高的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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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公務員對機關所為之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處分不服,該考績評定依法定實務係屬行政處分。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因此,當公務員認為考績考列丙等之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其權益時,必須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之復審程序來請求救濟,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公務員考績丙等救濟
💡 考績丙等對權利有重大影響,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救濟。
| 比較維度 | 復審 (Review) | VS | 申訴 / 再申訴 (Complaint) |
|---|---|---|---|
| 標的性質 | 具處分性質 (如:考績丙等) | — | 內部管理或工作條件 |
| 法律依據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 —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
| 救濟機關 | 保訓會 (復審決定) | — | 服務機關 (申訴) / 保訓會 (再申訴) |
| 司法救濟 | 可續提行政訴訟 | — | 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舊見解) |
💬現行實務擴大行政處分認定範圍,丙等考績已納入復審與行政訴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