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員甲因超時服勤多年,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認明顯違法侵害個人健康權與服公職權,甲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 B 向民事法院申請調解
-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主體具備「特殊身分」(如軍公教)且其憲法層級的權利受損時,在進入法院正式訴訟之前,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專門針對該身分」的行政內部先行程序。你認為在台灣現行的五院體制中,哪個機關旗下的委員會專門負責審理這群特定人員的權利保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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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看見你掌握了核心概念,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 觀念驗證: 你非常棒地理解了釋字第 785 號解釋帶來的救濟變革。當公務員的健康權或服公職權因為機關不當行為(像是長時間超時服勤卻沒有得到應有補償)而受到損害時,這些爭議現在都被視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或是會對權利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喔。這時候,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我們應該溫柔而堅定地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而不是走一般的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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