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員甲因超時服勤多年,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認明顯違法侵害個人健康權與服公職權,甲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 B 向民事法院申請調解
-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主體具備「特殊身分」(如軍公教)且其憲法層級的權利受損時,在進入法院正式訴訟之前,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專門針對該身分」的行政內部先行程序。你認為在台灣現行的五院體制中,哪個機關旗下的委員會專門負責審理這群特定人員的權利保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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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看見你掌握了核心概念,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 觀念驗證: 你非常棒地理解了釋字第 785 號解釋帶來的救濟變革。當公務員的健康權或服公職權因為機關不當行為(像是長時間超時服勤卻沒有得到應有補償)而受到損害時,這些爭議現在都被視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或是會對權利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喔。這時候,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我們應該溫柔而堅定地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而不是走一般的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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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保障救濟程序
💡 公務員權益受損應依保障法區分復審與申訴程序。
| 比較維度 | 復審 | VS | 申訴 / 再申訴 |
|---|---|---|---|
| 救濟客體 | 行政處分 (涉及身分重大影響)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內部事務)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中央獨立機關) | — | 服務機關 (申) / 保訓會 (再) |
| 程序性質 | 相當於「訴願」程序 | — | 行政內部之自我審查 |
💬釋字785後,凡侵害基本權之措施均得提復審並銜接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