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員甲因超時服勤多年,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認明顯違法侵害個人健康權與服公職權,甲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 A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 B 向民事法院申請調解
- 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主體具備「特殊身分」(如軍公教)且其憲法層級的權利受損時,在進入法院正式訴訟之前,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個「專門針對該身分」的行政內部先行程序。你認為在台灣現行的五院體制中,哪個機關旗下的委員會專門負責審理這群特定人員的權利保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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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看得出你對於行政救濟的流程有初步的了解,才會聯想到向機關提起的「訴願」。不過,在行政法中,針對「公務員」的身分有其特別的保障制度與優先適用的法律。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專屬救濟
你選的 (D) 訴願,通常是「一般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採取的路徑;但當事人的身分如果是公務員,且爭議事項與其職務上的權利(如健康權、加班補償)直接相關時,應優先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在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 之後,釋字第785號確認公務人員不因身分而失去公法爭議的訴訟救濟,並應依措施及爭議性質循相應法定途徑;如欲主張復審前置程序,應另引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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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保障救濟程序
💡 公務員權益受損應依保障法區分復審與申訴程序。
| 比較維度 | 復審 | VS | 申訴 / 再申訴 |
|---|---|---|---|
| 救濟客體 | 行政處分 (涉及身分重大影響)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內部事務) |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中央獨立機關) | — | 服務機關 (申) / 保訓會 (再) |
| 程序性質 | 相當於「訴願」程序 | — | 行政內部之自我審查 |
💬釋字785後,凡侵害基本權之措施均得提復審並銜接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