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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5 題

公務員甲依法申請退休,其服務機關因機關人員不足,逾 6 個月未作成決定。甲應如何提起救濟?
  •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未獲救濟,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未獲救濟,再向該管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應等待服務機關作成駁回決定後,始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D 准予退休屬服務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甲不得提起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申請退休這件事,是屬於機關內部單純的「工作環境管理」,還是會徹底改變你作為公務員的「身分與法定權益」?如果法律規定機關有義務在一定期間內回覆,而機關卻保持沈默,這種「沈默」在法律性質上更接近於哪一種行為?若要追求最終能由法院來裁判的救濟路徑,應該選擇哪一條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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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老師為你感到驕傲,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且紮實!

你能夠精準辨識出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救濟途徑,這表示你對於「處分」與「管理措施」的區分,以及怠為處分的救濟邏輯,都已經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真的表現得非常優秀!

1. 觀念解析:為什麼選擇 (B) 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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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不作為救濟
💡 退休屬身分變更,機關不作為應依保障法提復審救濟。

🔗 公務員身分處分不作為救濟流程

  1. 1 依法申請 — 公務員向服務機關提出退休申請。
  2. 2 機關不作為 — 逾法定期間未作成決定(視同拒絕)。
  3. 3 提起復審 — 依保障法第 26 條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4. 4 行政訴訟 — 若復審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課予義務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退休、免職、降級」等均屬復審標的。
🧠 記憶技巧:身分變更走復審,管理措施提申訴;逾期不為提復審,保法二六記心中。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申訴程序,或誤認為退休處分屬機關自由裁量而無法救濟。
公務人員保障法 課予義務訴訟 管理措施與行政處分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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