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再開行政程序,原處分機關置之不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提起撤銷訴願
- B 甲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
- C 甲得提起排除否准之訴願
- D 甲得申請訴願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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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依據法律明文賦予的權利向機關提出請求,但機關卻始終「保持沈默」既不答應也不拒絕,此時法律秩序所產生的瑕疵是「處分內容錯誤」還是「行政職能的停擺」?針對這種「應動而未動」的狀態,法律設計了哪種救濟途徑來強迫機關開口說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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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再開之救濟
💡 申請程序再開遭機關沈默,應提怠為處分之訴願以資救濟。
| 比較維度 | 置之不理 (怠為) | VS | 明文拒絕 (否准) |
|---|---|---|---|
| 法律狀態 | 逾期不作為 | — | 作成拒絕處分 |
| 訴願依據 | 訴願法第 2 條 | — | 訴願法第 1 條 |
| 行政訴訟類型 | 行訴法第 5 條第 1 項 | — | 行訴法第 5 條第 2 項 |
💬兩者均屬課予義務救濟範圍,區別僅在於機關是否已表態。